羅馬書9:30~32、10:4「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義,就是因信而得的義。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,反得不著律法的義。這是什麼緣故呢?是因為他們不憑著信心求,只憑著行為求…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。」
馬丁路德《兩種義》中提到基督徒擁有兩種義:一種是外來的義,是神藉著耶穌基督賜給我們的,是我們被動領受的義;另一種是我們本身具有的義,是因著第一種義而來,是我們主動做成的義。
「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。」我們必須清楚地區分,這個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,不在乎人的行為與努力,而只是單單在於賜下義的神。
以色列人與許多律法主義者他們想要憑著自己努力、行律法而達成自己的義。此舉並非不可,但需要跟在第一種義之後而來。當然,我們亦需要努力活出第二種義,但那並非是我們信仰的基礎,而是果實,真正的根源是第一種義。
Source:豐盛人生月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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