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拉太書3:18~19「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。這樣說來,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?原是為過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,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。」
保羅清楚指出神賜下律法的目的是要「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」,而律法的功用則是要指出人的罪,並引導罪人進入神的救贖中。
摩西頒布律法後的舊約時期,可被視為是一個「過渡時期」,百姓活在律法之下,直到基督來拯救他們。在過渡時期,百姓會因為違反律法而面臨咒詛,以至於他們必須相信獻祭的制度能帶來贖罪的恩典;因此,律法的功用不僅指出人的罪,也引導人們對「行為稱義」絕望,使人轉向「信心」。
罪人之所以能被「稱為義」,所憑藉的只能是透過信心去領受神的恩典。亞伯拉罕與神的關係並不是建立在他行為上有什麼好表現,而是基於神恩典的應許,亞伯拉罕則以自身的信心回應。
神在律法背後要表達的心意,正是祂以不變的愛與信實所承諾的應許,是信徒在神「慈愛」與「公義」的屬性中所要學習的功課。
Source:豐盛人生月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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